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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诈骗罪的认定,不能只看有没有“虚假理由”

2026-05-08

“叶律师,我们这个案子里确实有个理由是编的,是不是就一定是诈骗了?”

在我的执业生涯中,这个问题,我听过太多次。很多当事人或者家属找到我时,都紧紧揪着案件中的某一个“虚假理由”,认为这就是定罪的铁证,感到非常焦虑和悲观。说实话,这种心情我完全可以理解,因为在大多数人的朴素观念里,说了谎,骗了人,就等于诈骗。

但作为一名处理了上千起刑事案件的律师,我必须告诉你,法律的认定逻辑要比这复杂得多。一个虚假的理由,虽然是诈骗案件中很常见的元素,但它绝不是唯一的、决定性的标准。

“虚假理由”只是手段之一,而非全部

我们先要明白一个根本问题:诈骗罪的核心是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请注意这里的措辞,“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这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编造一个虚假的理由”,比如谎称家里人生病急需用钱,或者伪造一个利润丰厚的投资项目,都属于“虚构事实”的一种。因为它常见,所以很多人会产生一个错觉,认为只要有虚假理由,就构成了诈骗。

这就像我们看到水面上有波纹,会猜测水下有鱼,但波纹也可能是风吹过或者扔了颗石子引起的。在刑事案件中,我们不能只看表面的“波纹”,而要探究水下的真实情况。

没有“虚假理由”的诈骗,同样常见

我来分享一下实际办案中更隐蔽的情况。有些案子,尤其是发生在生意伙伴之间的,借款的理由本身听上去是真实的,比如“扩大生产”、“周转资金”。从头到尾,借款的用途说得明明白白,似乎没有任何虚构。那为什么最后还是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呢?

问题出在其他环节。我记得前年办过的一个案子,李总向他的朋友王某借了一笔不小的数目,理由是公司要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都签好了,就等资金到位。这个理由千真万确。但问题在于,李总为了让王某放心,提供了一份抵押担保,说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滨江区的房产做担保。而实际上,这套房产早就因为其他债务被冻结了,根本不具备抵押价值。王某正是看重这份“保障”才把钱借出去的。你看,这个案子里,“借款理由”没问题,但“担保物”是虚假的。这同样属于“虚构事实”,同样可能构成诈骗。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借款的主体是虚构的,用一个假身份或者一个空壳公司来借钱;或者,隐瞒了自己已经丧失履约能力、债台高筑的真相,让对方误以为自己有强大的还款能力。这些情况,即便借钱时说的理由再真实,也可能因为在其他关键事实上撒了谎,而陷入诈骗的泥潭。

全面审查,才能找到案件的真正关键

所以你看,刑事案件的审查是一个整体工程。如果把诈骗罪比作一把锁,那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就是那把钥匙。很多人以为这把钥匙只有一种形态,就是编个理由。但实际上,这把钥匙可以有很多种形态,它可以是虚假的身份、虚假的抵押物、虚假的盈利能力,等等。

作为刑事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不被某一个看似不利的“点”所迷惑,而是要全面审查案件的所有证据和细节,去伪存真,把整个事实链条梳理清楚。究竟是单纯的民事借贷纠纷,还是触犯了刑事犯罪,往往就藏在这些细节的梳理和对比之中。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自己先慌了手脚,或者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也正为类似的问题而困惑,不确定自己的情况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在当前阶段,最重要的事情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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