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开设赌场罪的案子,家属来找我时,最常问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涉案金额的认定。他们会很紧张地问,叶律师,被抓时现场的赌资是这么多,那以前那些没被查到的场次,会不会也一起算进来?这个问题背后,是对“算总账”的深深恐惧,担心一个小数目最后被滚成一个天文数字。
作为执业十八年的刑事律师,我完全理解这种焦虑。金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名的成立与否,以及最后的刑期长短。今天,我就想把这个问题掰开揉碎了,和你聊清楚。
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原则:刑事案件讲究的是证据,是板上钉钉的事实。对于线下开设赌场的案件,比如棋牌室里的德州扑克局,最直接、最核心的证据,就是当场查获的人和物。这包括现场的赌资、赌具,以及在场所有赌客的陈述。
换句话说,司法机关认定犯罪金额,主要依据的就是这一次被查获的赌局所涉及的金额。这就好比开车超速,交警当场拍到你超速了,给你开罚单,罚的是这一次的行为。他不能因为怀疑你以前也经常超速,就把过去一年可能的超速次数都累加起来处罚你。法律是严谨的,它只惩罚能够被证据证明的犯罪行为。
因此,对于那些过去没有被查获、没有留下任何直接证据的赌局,通常是不会,也不能被计入定罪的金额里去的。这是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的一个体现。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事实。
当然,原则之外,总有例外。如果事情都这么简单,也就没那么多复杂的案子了。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确实会尝试去追溯过往的赌资,而他们最常用的工具,就是银行转账记录和电子支付流水。
我办理过的一些案件中,如果组织者和一些固定的赌客之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着频繁、规律且金额异常的资金往来,那么这些记录就可能被作为证据提交。控方可能会据此主张,这些都是历史赌资,并试图进行一个“估算”或“推算”,用以证明犯罪情节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
这里要特别注意一个区别:这种基于转账记录的推算,很多时候是作为“量刑情节”来考量的,而不是直接作为“定罪数额”。定罪数额,是决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的门槛,必须有非常扎实的证据支持。而量刑情节,则是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影响法官最终判决刑期长短的参考因素。比如,在一些涉及有组织犯罪的案件中,法庭会更倾向于综合评估其长期的、整体的危害,这时转账记录的参考价值就会变大。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审查这些转账记录的性质。并非每一笔钱都是赌资,它可能是朋友间的正常借贷,也可能是其他的生意往来。要把每一笔都摘出来,要求控方拿出证据证明其与赌博行为的直接关联,这恰恰是辩护的空间所在。
刑事案件中,金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最终的量刑。很多细节,比如一笔转账的性质,赌客口供之间的矛盾,都可能成为辩护的关键。如果家属不清楚情况,只是干着急,很容易错过厘清事实的最佳时机。你可以先把掌握的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哪些是已经确定的事实,哪些是还有辩护空间的。
总而言之,面对开设赌场罪的金额认定问题,不必过分恐慌,但也绝不能掉以轻心。基本原则是清晰的,即以现场查获为准。但同时也要警惕那些可能成为不利证据的“例外情况”。法律讲求证据,恐慌和猜测解决不了问题。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一步一步来,才能找到最有利的出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