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律师,我家人就是帮人看看风水、做点祈福的事,怎么就成诈骗了?”这个问题,在我的执业生涯中,被问到过不止一次。在很多人朴素的观念里,这些行为属于你情我愿的民俗服务,但当它与刑事案件挂上钩时,家属们往往既震惊又困惑。事实上,法律对此的界定,并非一条简单的非黑即白的线。它更像是一个光谱,一端是合法的民俗服务,另一端则是明确的刑事诈骗。作为一名办了十八年刑案的律师,我想结合经验,和你聊聊这其中的四道关键“分水岭”。
我们办案时,首先要审查的,就是当事人的“身份”问题。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不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恰恰是判断其主观意图的一个起点。比如,有些从事这类行业的人,家里世代相传,或者持有相关宗教团体认可的身份证明。这种情况下,他的身份就是有渊源、有出处的。他提供的服务,更倾向于被认定为一种基于特定信仰或传统的咨询、祈福行为。很多时候,是求助者主动找上门来,寻求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尽管在对外宣传时可能有些夸大,但这与从零开始、凭空捏造一个“得道高人”的身份去骗取信任,有着本质区别。如果能证明当事人并非恶意假冒身份,而是基于自身的背景提供一种传统服务,那么在辩护时,就有了主张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的基础。
诈骗罪在刑法上有一个核心构成要件,叫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白了,就是他收钱的最终目的,是不是想把这笔钱揣进自己腰包,并且不打算付出对等的代价。在“看事儿”这类案件中,区分这一点尤为重要。我们通常会从钱的来路和去向来分析。比如,当事人有没有为了提供服务而准备相应的道具、法器?有没有在事后为客户提供答疑解惑?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这个小圈子里的一个大致标准?最关键的是,拿到钱后,他是用于维持正常经营、支付成本,还是大肆挥霍、转移隐匿?如果他只是“空手套白狼”,收钱后什么也不做,或者用极低的成本骗取了巨额的报酬,那非法占有的目的就非常明显。反之,如果他确实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付出了时间、精力甚至物料成本,那么这笔钱就更像是服务报酬,而非诈骗款项。
诈骗行为的成立,必须有一个前提:被害人是“被骗”了。也就是说,被害人之所以给钱,是基于一个错误的认识,而这个错误认识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的。我曾关注过一个外省的类似案件,当事人通过塔罗牌占卜提供服务,后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立案。这个案子后来能被撤销,一个关键的突破口就在于“被害人”的证言。辩护律师联系了当事人的多位老客户,他们出具的证言主要证明了三点:第一,收费是明码标价,标准统一,不存在漫天要价;第二,大部分客户都表示,通过占卜获得了心理上的安慰和疏导,认可服务的效果,并不觉得自己被骗了;第三,绝大多数客户都是主动找上门来,并非受到诱骗。这些证言有力地说明,客户支付费用,本质上是购买一种心理服务,他们对服务的性质有清晰的认知,不存在被欺骗的情况。当“被骗”这个基础动摇了,诈骗的指控自然就难以成立。
即便退一步讲,当事人的行为里确实存在一些夸大甚至欺骗的成分,那么是不是所有收到的钱都算法律意义上的“犯罪金额”呢?答案是否定的。在辩护中,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对涉案金额进行剥离。比如,为了提供服务,当事人购买贡品、香烛、法器等物料的开销,以及因此产生的差旅费,这些都属于他的经营成本。这些真实发生的、用于提供服务的开支,在法律上是不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我们会尽力搜集证据,将这些合理、合法的成本从总金额中扣除。这样做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如果扣除成本后,剩余的“违法所得”数额不大,甚至可能达不到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一方面,即便数额仍然够罪,一个较低的犯罪金额也意味着更轻的量刑。这对于后续争取赔偿谅解、获得缓刑等从轻处理,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总而言之,看似神秘的“看事儿”,在法律的视角下,依然要回归到证据和构成要件的审查。法律是严谨的,它不处罚民俗,但严惩欺骗。厘清其中的界限,是辩护工作的关键,也是当事人和家属走出困境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