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关注到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一位影吧老板,通过渠道拿到了一份正版的、本应在特定影院播放的新片拷贝。他没有像传统盗版那样去复制,也没有上传到网上,而是直接用这份拷贝在自己的影吧里为顾客播放,按场次收费。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不过是一种商业上的“小聪明”,毕竟用的也是正版片源。但从刑事律师的角度看,这件事远没有那么简单。
很多当事人被调查时,第一反应都是困惑。他们会说:“叶律师,我没做盗版光盘,也没把电影传到网上,怎么会涉嫌犯罪呢?”这个想法很普遍,因为大家对侵犯著作权罪的理解,大多还停留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典型的两种行为上:复制和发行。简单来说,复制就像是把一本书复印几千份拿去卖;而发行,尤其是在今天,更多指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让不特定的人都能看到。
从表面上看,这位影吧老板的行为,既不属于“复制”,也不属于我们通常理解的“发行”。他只是把一个合法的影片载体,从一个地方“挪”到了另一个地方使用。说实话,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确实处在一个比较模糊的地带。它没有直接侵犯著作权法里明确规定的复制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为什么司法机关还会介入呢?因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会看另一个更核心的问题。
在我经办的许多经济类犯罪案件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常常不是“做没做”,而是行为造成的“后果有多大”。具体到侵犯著作权罪,这个后果就是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如果要指控,就必须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给电影的发行方、制片方造成了多大的经济损失。而这,恰恰是这类案件辩护的突破口。
损失怎么算?这是一笔很难算清的账。那些在影吧里看电影的顾客,有多少人是本来就打算去电影院买票的?又有多少人只是图个新鲜,即便没有这个影吧,他们也不会去电影院?这些都难以查证。如果只是根据影吧的非法营业额来简单认定为权利人的损失,这在逻辑上是有瑕疵的。在刑事案件中,任何定罪量刑的依据都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于经济损失这种关键数据,如果存在多种可能性,算不清楚,那么就属于“事实存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当损失金额可能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时,定罪的基础就不牢固。
说到底,这种“挪用式”放映行为,是随着新商业模式出现的一种新型法律问题。有同行也提出,这种在封闭环境内的放映,和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相比,对影片发行权造成的冲击要小得多。毕竟,它的传播范围有限,权利人预期的收入减少可能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巨大。这确实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辩护观点。
但是,我想提醒所有在商业领域探索的朋友,法律的模糊地带,既可能是机会,也可能是陷阱。一个行为在民事上构成侵权,和在刑事上构成犯罪,之间有一条界线。这条线,有时就是由涉案金额、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的。当你觉得自己的商业模式很“新颖”,能够绕开现有规则时,最好先停下来想一想,这个行为的本质是什么?它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损害的程度,有没有可能触碰到刑事法律的红线?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风险,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最终,并非所有不规范的商业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有着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但正是因为它的严厉,我们才更应该对它抱有敬畏之心。在创新的路上,看清法律的边界,远比试探边界要安全得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