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第一份笔录往往奠定了整个案件的基调。很多当事人觉得,只要自己把事情原原本本说清楚就行了。但“说清楚”这三个字,在法律上的含义,可能和我们通常理解的完全不一样。一个微小的表述差异,有时候带来的后果,天差地别。
我们团队前年处理过一个电信诈骗的案子。当事人小王,在里面扮演的角色是“手机口”,也就是负责接打电话,传递信息。案发后,侦查机关最初将他定性为诈骗罪的共犯。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可能面临七八年甚至更长的刑期。
第一次会见到他时,他整个人很沮丧,反复说自己错了,不该贪图那点小利。在他的认知里,自己参与了,就是诈骗团伙的一员,理应接受惩罚。这种想法很普遍,很多当事人在看守所里,满脑子都是自己的错误和行为,却根本分不清,哪些细节对自己有利,哪些不利,哪些又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
如果顺着他这种“坦白”的思路走下去,不去做任何细节上的挖掘,那么这个案子很可能就以诈骗罪共犯的结论往下走了。他以为自己“说清楚”了,但实际上,他漏掉的,可能正是能改变他命运的那个关键点。
我们介入后,并没有急于下结论。我带着助理,对照我们内部整理的几十个问题的会见提纲,一个细节一个细节地和他核对。大部分问题,他都如实回答,和卷宗里记录的差不多。但当我们问到一个看似很技术性的问题时,情况发生了变化。
我问他:“你操作的时候,用的是不是经过特殊改装的设备?”他愣了一下,才慢慢回忆起来,说自己用的就是两部普通手机,一部接上游的指令,一部拨打给目标,并没有用那些可以将境外来电伪装成本地号码的特殊设备。就是这个细节,成了整个案件的转折点。
这个细节为什么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主观故意的认定。在法律上,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经过技术改造的通讯设备,这通常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而如果只是提供普通的通讯帮助,对具体的诈骗内容并不知情,那更可能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前者和后者,量刑标准相差巨大。最终,经过我们细致的辩护,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罪名从诈骗罪改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期也从可能长达七八年,降到了两年以下。这个结果,对小王和他的家庭来说,意义不言而喻。
我常常跟团队里的年轻律师说,我们刑事律师的价值,不是凭空捏造,更不是把黑的说成白的。我们的核心工作,是无限地接近和还原事实真相。有时候,真相的一部分被当事人自己忽略了;有时候,真相的一部分被记录者遗漏了。我们的责任,就是用我们的专业知识,像拿着一把刷子,把蒙在事实上的灰尘一层层扫掉,让它呈现出最完整的面貌。
那个关于“特殊设备”的细节,小王在最初的笔录里就没有主动提及,因为他根本不知道这有多重要。如果不是律师在会见中反复、细致地提问,这个可能改变他命运的细节,也许就永远石沉大海了。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面临这样的困境,心里没底,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在当前阶段,最重要的事情是什么,哪些细节可能影响最终的结果。
说实话,不是每个案件都有这样戏剧性的转折。但我们的责任,就是穷尽一切可能,去寻找每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这无关乎奇迹,关乎的是专业、细致和那份沉甸甸的责任心。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