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找到我的时候,都会带着一丝困惑:“叶律师,我就是个卖麻将机的,有时候帮客户上门安装调试,怎么就成了‘传授犯罪方法’了?”这个问题,尤其是在一些沿海省份的专项打击行动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表面上看,这只是一门生意。但当普通的麻将机被装上了特殊的设备,当销售行为附带了“教学指导”,事情的性质就悄然发生了变化。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看似离我们很远,实则可能就在身边的罪名。
传授犯罪方法罪,听起来很严重,好像是电影里那种教人如何制造炸弹、如何撬锁的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它涵盖的范围要广得多。就拿“特殊”麻将机这个事来说,定罪的关键往往不在于“卖”这个动作,而在于“传授”。
我来打个比方。你卖一把菜刀,这是合法的。但如果你不仅卖刀,还手把手教买家怎么用这把刀去抢劫,并且详细讲解路线和技巧,那性质就完全变了。同样,卖一台普通的麻将机是生意,但如果这台机器有作弊功能,你不仅卖出去,还派技术人员上门安装,并详细教会客户如何操作、如何遥控、如何在牌局中不被发现,这个“教”的过程,就可能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
法律打击的不是那个机器本身,而是你将一种可以用于违法犯罪的“技能”或“方法”转移给了他人。很多从事这个行业的技术人员,都觉得自己只是个打工人,做的是技术活,却没意识到自己已经踩在了法律的红线上。
在一个完整的链条里,有生产特殊设备的厂家,有负责销售和安装的中间商,还有最终使用这些设备在牌局上骗取钱财的“玩家”。那么,为什么最终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被追究的,常常是负责安装和教学的技术人员呢?
这是因为各自在链条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可能构成的罪名也不同。最终使用这个麻将机去赢钱的人,他的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一旦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通常会构成诈骗罪。而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为了打击下游的诈骗行为,往往会从中间环节入手。
前不久就有一位当事人的家属来咨询。他的家人就是做这个的,被刑事拘留了将近一个月后取保候审了。在长达数个月的取保期间,还被叫去指认过好几次客户。他很焦虑,不明白为什么老是让他去指认别人。其实,这正是办案机关在固定下游那些“玩家”涉嫌诈骗罪的证据。而作为掌握技术、教会别人使用的中间环节,这位当事人就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的关键一环。
这可能是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根据我办理这类案件的经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不属于那种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它的法定刑本身就不高,大部分案件都处在第一档量刑区间内。
回到刚才提到的那个案子,当事人被关押了近一个月就办理了取保候审,这本身就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它至少说明,办案机关初步判断其涉案情节可能没有那么严重,社会危险性不大。之后,他又积极配合去指认客户,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被评价为有立功或坦白的表现,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所以,很多当事人问我,这种情况缓刑概率大不大?我的看法是,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相对不小。当然,最终结果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涉案金额(虽然本罪不以金额定罪,但会作为量刑情节考量)、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辩护律师的工作来综合判断。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从被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最终结果的关键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面临相似的困境,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到底,法律不强求每个人都懂法,但它会假定人人都应懂法。很多时候,我们以为的“小事”,可能就是法律上的“大事”。在复杂的社会里,保持一份对法律的敬畏,或许才是最稳妥的生存之道。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