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涉黄案件的卷宗里,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个词:“键盘手”。这个词听起来和网络技术有关,但它背后牵扯的,往往是一条完整的、通向犯罪深渊的利益链。很多当事人直到被刑事拘留,还觉得自己很委屈,反复向我强调:“叶律师,我就是建了个群,在里面发发单,怎么就成了组织卖淫了?”
“我只是个中介”,这是我听过最多的一句辩解。前不久,一位朋友通过熟人找到我,情况就非常典型。他建了一个群,规模有几十人,里面有一些提供特殊服务的女性。当有客户需要时,他就在群里发布需求,有人接单后,他就负责对接。他从客户那里收取一笔不小的费用,然后分出一部分给接单的女性,自己留下大部分。在他看来,这就是一个信息撮合的生意,自己扮演的是一个“信息中介”的角色。
这种想法,在普通人看来似乎合情合理。但在法律上,“介绍”和“组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介绍卖淫,更像是一次性的牵线搭桥,比如你帮朋友介绍了一个对象,事后收个红包,这更偏向于“介绍”的性质。而“组织”,则带有管理、控制和经营的色彩。它更像是在开一家公司,虽然这家公司是非法的。你招募员工(卖淫人员),建立管理规则(谁能接单、如何收费),进行业务分配(在群里发单),并且形成了固定的盈利模式(抽取高额提成)。当你的行为具备了这些系统性的特征时,就已经远远超出了“介绍”的范畴。
那么,司法实践中,是如何界定“组织”行为的呢?其实,法律并不看重你给自己的角色起了什么名字,是“群主”、“中介”还是“管理者”,而是看你的行为实质。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首先是看有没有管理和控制行为。比如,你是否对群里的成员有招募、筛选的过程?是否制定了某种规则,比如定价标准、分成比例、服务流程等?在我经手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李总就规定,所有女性必须按照他制定的价格对外报价,并且每次服务的提成比例都是固定的。这种统一的定价和分成模式,就是一种典型的管理行为。
其次是看规模和持续性。一个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群,每天都有交易流水,持续运营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就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犯罪团体。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涉案人数、违法所得的金额、犯罪活动持续的时间,都是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当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想再辩解说自己只是“偶尔介绍”,就很难有说服力了。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是看盈利模式。如果你只是偶尔介绍,收取一点“辛苦费”,这和长期、稳定地从中抽取高额利润,性质完全不同。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位朋友,客户支付的费用和他分给服务人员的费用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就被认定为组织者通过剥削、控制卖淫人员而获取的非法利益,是组织卖淫罪中一个非常核心的定罪依据。
刑事案件往往环环相扣,第一份笔录的内容,常常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如果家属接到警方的电话,或者当事人自己意识到情况不对,不要慌乱猜测。先找专业律师把情况梳理清楚,了解自己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这比什么都重要。
很多人以为自己只是在网络上搭建了一个平台,提供了一些信息,但当这个平台形成了固定的管理模式、人员分工和利益链条时,性质就完全变了。法律看重的是行为的实质,而不是当事人自己怎么定义。在法律的边界上试探,往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