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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非公受贿罪,如何证明你只是“在尽本职工作”?

2026-05-06

办案时,我经常看到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卷宗,里面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关键环节的描述,有时只有寥寥数语,甚至是一笔带过。很多当事人觉得委屈,他们会说:“叶律师,我做的那些事,签合同、催付款、验收货,这不都是我的本职工作吗?怎么就成了为别人谋取利益了?”

这个问题,确实是这类案件辩护中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常见的陷阱。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这个条件是被“默认”成立的。

“为他人谋取利益”:一个经常被“默认”的定罪条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简单来说,需要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实际上,还有一个隐藏的、往往不被详细论证的条件,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什么说它隐藏呢?因为在很多案件里,只要你收了钱,又恰好在你的职权范围内为对方办了事,司法机关就可能推定你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举个例子。你是公司的采购经理,一家供应商为了中标,私下给了你一笔钱。之后,你按照公司的正常流程,参与了这家供应商的合同签订。在这个过程中,你确保了合同条款对公司有利,价格也在市场合理范围内。从表面看,你做的每一步都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案发后,控方可能会认为,你签署合同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为供应商谋取了“与公司达成交易”的利益。至于你是否为公司争取了更好的条件,可能会被认为是次要的。

再比如,你是项目负责人,负责验收合作方的服务。你拿了对方的好处,然后在验收时,你提出了几条修改意见,让服务更符合公司的要求。这些看似正常的履职行为,都可能在“收了钱”这个大前提下,被解读为一种“利益交换”。

辩护的关键:区分“履行职责”与“提供便利”

那么,身处其中的当事人,该如何为自己辩护?关键就在于要把“正常履行职责”和“利用职务为他人提供便利”这两件事清晰地分开。这就像一道证明题,需要我们拿出证据,向办案机关还原一个没有“滤镜”的工作场景。

我们要证明的是,即使没有那笔不该收的钱,事情的发展轨迹也依然会是这样。你的每一个操作,都是基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商业惯例。价格的确定,是经过市场比对和多轮谈判的;合同的签订,是法务部审核通过的;货物的接收,是有标准仓储流程的;款项的支付,是财务部门严格按合同节点审批的。

我办理过一个类似的案件。当事人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部门主管,被指控收受了下游供应商的贿赂。我们团队介入后,花了大量时间去梳理这家公司的内部管理流程。我们发现,公司对供应商的选择有非常严格的打分制度,当事人推荐的这家,在技术、报价、过往合作记录等所有硬性指标上,都是当时的最优选。我们把这些内部的评分记录、会议纪要、邮件往来整理成册,最终证明了当事人的行为,首先是符合公司利益的,其次是符合公司程序的。这就极大地削弱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指控力度。

如何准备?将日常工作“证据化”

所以,如果你不幸卷入这类案件,不要只停留在口头辩解“我只是在做我的工作”。你需要和你的律师一起,把你日常的工作内容“证据化”。

第一,梳理制度。把你工作中遵循的所有公司规章、部门流程、操作手册都找出来。这些是证明你行为有据可依的基础。

第二,还原决策链。回顾一下,你办理相关业务时,是否需要向上级汇报?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协同?把这些邮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都整理出来,证明你的行为不是个人独断,而是整个组织协作的结果。

第三,证明结果的合理性。你经手的合同价格是否公道?你验收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这些都需要客观的证据来支撑,比如同行业的市场报价、第三方的质检报告等。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到底,法律惩治的是那些因为收了钱,而让公司利益受损,或者让不合规的合作方获得不正当机会的行为。如果能证明自己的所有操作都经得起检验,那么即便在收受财物这一环节上犯了错,也至少能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关键点上,为自己争取到一个更有利的辩护空间,从而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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