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则新闻,讲的是一位派出所的副所长马某,为了追求所谓的“业绩”,竟然通过他人诱使几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这个案件最终被依法处理,但它引发的思考,远比案件本身更值得我们关注。它像一个切口,让我们看到了一个长期存在于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深层问题:当办案与“业绩考核”挂钩时,会发生什么?
马某的案子,是一个非常极端的例子,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简单来说,就是被引诱的人本来没有犯罪的想法,是在外界的引诱、教唆下才产生了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这种情况,是法律严格禁止的,因为这相当于凭空“制造”出了一个罪犯,严重违背了刑法的初衷。
在我的执业生涯中,尤其是在处理毒品类案件时,经常要处理“诱惑侦查”的界限问题。法律并非完全禁止诱惑侦查。它允许另一种形式,叫做“机会提供型”。打个比方,如果一个人本来就在到处找渠道想贩卖毒品,公安机关得知线索后,派人假扮成买家与他接触,并当场将其抓获。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只是提供了一个犯罪的机会,而犯罪意图是当事人本身就有的。这种做法,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多数国家,通常都是被允许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
区分这两种情况至关重要。前者是陷阱,后者是侦查手段。如果一个当事人坚称自己是被“钓鱼”的,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就必须仔细审查案卷,分析侦查人员与当事人的接触过程、对话内容,判断犯罪意图到底是谁先提起的,是谁主动推动了交易的发生。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也是我们辩护工作的关键点之一。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有人冒着违法的风险,去设置“陷阱”而不是仅仅提供“机会”呢?很多时候,答案藏在办案流程的背后——那就是无形的“业绩考核”压力。
这让我想起很多年前的一些情况。在过去的劳教制度下,一些吸毒人员被抓后,有时会面临一个“选择”:要么接受长时间的强制戒毒或劳教,要么承认一个数量不大的“零包贩毒”行为,这样案件可以在几个月内走完程序,处罚反而可能更“快”。很多当事人为了早点出来,即便自己没有贩毒,也选择了妥协和认可。从表面看,案件办结了,数据好看了,但其背后的危害,不言而喻。
说实话,当刑事诉讼的环节被异化为一个个需要完成的KPI,比如不逮捕率、不起诉率、案件办结数等等,就很容易出问题。人性中都有走捷径的倾向,希望工作量最小化,业绩最大化。一旦有了指标的压力,就可能驱使办案人员在潜移默化中,为了达成某个数字而突破法律的底线。办案应该是一个实事求是的过程,有多少案件就办多少案件,有多少证据就定什么性质,而不应该为了完成某个年度目标或响应某个“专项行动”而被人为地增减或拔高。如果考核机制本身不科学,那么类似的问题恐怕很难从根本上杜绝。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它内在的逻辑和压力,是身处其中的当事人和家属很难看清的。如果你发现案件的走向有些“不合常理”,或者面对一些让你感到困惑的“选择”,不妨先停下来。先找个懂行的律师聊一聊,帮你把整件事理清楚,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远比匆忙做一个决定要好。
一个案件,在报表上可能只是一个冰冷的数字,但对于一个具体的当事人、一个具体的家庭而言,就是全部。作为一名执业十八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始终认为,法律工作者的使命,不是去完成某个指标,而是要回归到每一个案件事实本身,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最朴素也最重要的原则。这听起来很简单,但在巨大的现实压力面前,守住它,需要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坚持和努力。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