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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介绍卖淫,为什么有时是行政处罚,有时却是刑事犯罪?

2026-05-06

在我们的工作中,总会遇到一些当事人,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停留在一种朴素的“想当然”。比如,有人会觉得,只是帮忙介绍个朋友,赚点小钱,怎么就成了犯罪?尤其是在介绍卖淫这类案件中,这种误解特别普遍,也特别危险。

很多人以为,只要自己不组织、不强迫,仅仅是牵线搭桥,最多也就是罚点钱,拘留几天。这种想法,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或许没错,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却可能直接导致牢狱之灾。今天,我就想和大家聊聊,介绍卖淫,从行政处罚到刑事犯罪,这中间的距离到底有多远。

“特殊对象”:一碰就响的警报

有一种非常危险的认知误区,就是认为只要介绍的是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是一些有特殊情况的人,因为对方的“特殊性”,自己就可以免于被定罪。恰恰相反,这非但不是“免罪金牌”,反而是触发刑事责任的“快车道”。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这些群体本身就处于弱势,需要特别的保护。因此,在法律上,只要介绍的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者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而介绍其卖淫,那么不需要考虑获利多少,也不需要看次数,这个介绍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介绍卖淫罪。这就像在法律上划出的一条绝对的“红线”,一旦触碰,就直接进入了刑事犯罪的范畴,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从“行政处罚”到“刑事犯罪”的距离有多远?

那么,如果介绍的对象是普通的成年女性,是不是就一定安全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的变量:一个是“前科”,另一个是“获利”。

我们先说“前科”。如果一个人在一年之内,因为介绍卖淫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那么在处罚之后,只要他再次实施介绍卖淫的行为,哪怕只介绍了一次,获利只有几百块钱,性质也立刻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这就像交通违章里的“累积计分”,第一次可能是罚款,但累积到一定程度,后果就严重得多了。

再说“获利”。即便没有任何前科,介绍的也是成年女性,但如果从中获取的利益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比如累计获利达到几万元,那么法律就会认为,这已经超出了“顺水人情”或者“赚点小费”的范畴,具有了相对稳定的经营牟利性质,同样构成介绍卖淫罪。反过来说,如果介绍的是成年女性,没有类似前科,获利也就是几千块钱,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行政违法,处以拘留和罚款。

法律的界限,有时清晰,有时模糊,但后果却天差地别。很多人正是因为不清楚这些从“量”到“质”的变化,才一步踏错。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朋友正面临类似的困惑,不确定自己的行为到底处在哪个阶段,最忌讳的就是自己瞎猜或者听信非专业人士的“建议”。先找个专业的刑事律师,把情况梳理清楚,这比什么都重要。

我办案十八年,见过太多因为“以为没事”而最终身陷囹圄的案例。法律不讲人情,但讲证据和构成要件。每一个看似微小的细节,都可能决定案件最终的走向。很多时候,避免麻烦的最好方式,就是在做任何决定之前,先问一句“这合法吗?”。这比事后想尽办法补救,要简单得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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