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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串通投标罪的常见主体误区

2026-05-05

第一层误区:盖了公章就是公司的事?

很多做工程的朋友在私下交流时,往往有个深层的误解。他们觉得招投标都是以公司的名义在走流程,盖的是单位的公章,签的是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如果不小心踩了红线,被查出串通投标,顶多也就是公司层面的违规,大不了交点罚款,跟具体的业务经办人关系不大。但从我这十八年的执业经验来看,刑法在评判这个问题时,眼光比大家想象的要锐利得多。

这个问题其实牵扯到一个法律规定的温差。不可否认,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和招标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就给了很多从业者一种虚假的安全感,仿佛公司资质是一把天然的保护伞。但在刑事辩护的视角下,当这种行为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罪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审查的底层逻辑就变了。刑法不仅仅规制单位,它同样精准打击背后的自然人。

如果这起涉嫌串通投标的事情,是公司里的某个业务骨干为了自己拿提成、吃回扣私下运作的,或者干脆就是找了几个毫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去陪标围标,这就很难符合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穿透力会直接击穿公司这层外壳,将矛头对准实际操盘的个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单位犯罪的实质,个人不仅要背锅,还可能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实战观察:四类极易被卷入的人群

讲到具体的操作细节,结合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和我们团队关注的同类案件,我梳理了四类在这个罪名中极易面临刑事风险的人群。很多当事人直到坐在讯问室里,都没弄明白自己是怎么入局的。

前两类大家相对容易理解,也就是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里,那些真正负责或者参与了这个项目工作的人员。真正容易让人掉以轻心的是后面两类。一类是处于中间环节的人,比如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在很多当事人的认知里,自己只是个居间协调、帮忙走走程序的角色,并没有拿工程的大头利润。但刑法看重的是行为本身的破坏力,只要你参与了实质性的串通动作,这种风险就如影随形。

还有一类情况,在我们南方的工程和市政领域特别普遍,那就是挂靠。很多人自己没有足够级别的资质,就花钱借用大公司的资质,或者借用其他单位的名义去参加投标。遇到这种借壳下蛋的情况,办案机关在梳理资金流向和通讯记录后,最终锁定和追究的,往往就是背后那个实际出资、实际运作的自然人团队。这时候再去拿被挂靠公司的招牌做挡箭牌,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

关键界定:是为了单位还是为了自己

聊到这里,你可能会产生一个疑问:如果我确实是为了公司的整体业绩,拿着微薄的固定薪水,纯粹以上班族的身份去执行领导交办的投标任务,是不是个人就绝对安全了?这是一个很多人在面临调查时会反复纠结的隐藏痛点。

法律确实有另一面。如果能够充分证明串标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且违法所得最终也归属于单位利益,这在法律上确实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但这绝对不意味着经办的个人就能全身而退。在单位犯罪的处罚机制中,采用的是双罚制,既要处罚单位,同时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意味着,即便认定为单位犯罪,相关的负责人员依然逃不开刑事程序的约束。只是从辩护的专业角度来看,单位犯罪框架下的个人责任评估,与纯粹将其认定为个人犯罪,在定罪量刑和后续辩护的思路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也是很多案件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所在。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复杂,而是在不了解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凭着直觉走错了应对的第一步。从被有关部门带走询问,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这中间的时间并不宽裕。很多能够厘清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责任的关键证据窗口,往往在当事人或者家属犹豫不决时就已经悄悄关上了。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因为工程项目上的这些事面临调查,还不确定目前到底处于什么性质,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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