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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误区

2026-05-05

很多涉及经济纠纷的当事人第一次来律所,往往会递给我一堆合同,不解地问:“我们明明在做实打实的生意,怎么就变成诈骗了?”这个问题,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极为普遍。最近我关注到一份具有指导意义的再审改判案例,它恰好回答了这个让无数民营企业家困惑的问题。

表面现象:造假就一定等于诈骗吗?

十几年前,西南某市的李总盘下了一家商场,转让费高达数百万元。李总前期支付了一大半款项,但尾款迟迟未能结清。为了能尽早把商铺租出去、收拢资金来填补尾款,李总动了歪脑筋。他伪造了一张当地主管单位出具的“已收清全款”收条,借此获取了商户的信任,成功收取了数十万元的租金。随后,他被主管单位控告,一审被判合同诈骗罪。

从法律的表面逻辑看,这个案子似乎没毛病:李总确实伪造了收条,虚构了事实,并且实实在在地拿到了商户的钱。在很多侦查人员和普通人眼里,造假加上拿钱,这不就是标准的诈骗吗?

但这只是表面现象,真正的陷阱在更深的地方。评价一个经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仅看他是不是用了非常规的手段。了解了这个原理,你可能会问:那实际操作中,到底该看什么?

核心逻辑:钱拿去干什么了?

刚才提到的那个陷阱,我见过太多当事人掉进去。合同诈骗罪的灵魂在于四个字:非法占有目的。结合这个指导案例来看,李总是想把商户的钱卷走跑路吗?并没有。他伪造收条是为了顺利向商户收租,而收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继续支付商场的转让尾款。这种“借鸡生蛋”的操作在商业中其实很常见。

从构成要件来看,若能证明当事人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前期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并且实际给商户提供了真实的商铺,没有造成商户的实际损失,这就可能动摇定罪的基础。李总与主管单位之间的租金收取权之争,本质上依然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商业运作中的手段瑕疵,理应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去解决,而不能简单粗暴地动用刑事手段。

在这类案件中,如果现有证据能证明款项始终用于项目运营,而非被个人挥霍或隐匿,那么辩护方向可能会指向无罪。

实践指引:剥离“纠纷”与“犯罪”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看透商业行为的本质才是辩护的关键。但在实务办案中,情况往往错综复杂。很多家属在当事人刚被带走时,由于不懂法,在配合调查时往往无法准确梳理出资金的真实去向。甚至有人因为害怕,刻意隐瞒了某些看似违规实则能证明其履约意愿的商业细节,这反而会让案件滑向极其不利的方向。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定性的关键节点,往往在当事人和家属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眼前的经济纠纷到底算不算犯罪,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们先聊聊,帮你把整件事的资金脉络理清楚,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商业世界的运行法则有时灰度很大,但法律的底线应当是清晰的。并不是所有带点违规手段的生意都叫诈骗。剥开繁杂的表象,找准真实的交易目的,才是应对这类危机的核心。我不一定能在听完只言片语后马上给你确切结论,但生机,往往就藏在那些被轻易忽略的账目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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