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翻阅涉及机动车尾气检测作弊的案卷时,我发现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对这类行为的法律性质往往一知半解。不少人以为,只要是采用了手段帮人通过车检,不论怎么操作,法律后果都差不多。但这其实是一个极大的认知误区。
办理这类案件,首先要弄明白两个基础概念。一个是OBD,简单来说就是车载自动诊断系统,相当于检测车辆各项数据的软件。另一个是ECU,也就是车载电脑,它是汽车的大脑。车检能不能过关,全看这个大脑把什么样的数据传给软件,最后显示在检测站的设备上。
在实际情况中,常见的作弊工具一般有三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是在插头外面接个外挂装置,把原本不合格的数据拦截下来,修改成达标数据后再传给检测站。第二种是把装置直接装在汽车内部,原理同样是拦截并修改数据。第三种则更为直接,是从源头上直接篡改核心部件或者车载电脑里的原始数据。这三种方式看似目的完全相同,都是为了让车检显示合格,但在法律视角的定性上却截然不同。
前面提到的前两种方式,也就是在数据传输过程中进行拦截和修改,通常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因为这种拦截行为涉及非法获取数据,而修改则涉及对计算机系统的非法控制。但第三种直接篡改核心数据的行为,风险层级就完全不一样了,它在实践中很容易被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这两个罪名在量刑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旦违法所得达到数万元这样一笔不小的数目,如果被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起刑点往往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这种严厉的法定刑下,当事人想要争取缓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如果是提供侵入手段的罪名,不仅法定刑期相对较轻,在符合各项前置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获得缓刑或者罪轻判决的机会要大得多。
这类案件通常会牵涉到两部分人。对于检测站的工作人员而言,因为检测站本身属于中介机构,根据近期的司法解释精神,他们出具虚假机动车检测报告的行为,现在一般会被定性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对于销售和使用作弊工具的人员,辩护的重心就在于必须结合具体的设备原理和技术手段,去论证行为特征,争取相对较轻的罪名定性。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程序节点,往往在当事人和家属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很多家属第一次遇到这种事,只是想弄清楚当事人到底面临多大的风险,这很正常。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从我们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技术细节上的微小差异,往往就是决定罪名走向和最终判决的关键。面对复杂的电子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只有客观理性地剥丝抽茧,才能找到真正有效的应对方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