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梳理案卷时,一份关于医美产品造假的起诉材料引起了我的注意。里面详细记录了当事人是如何购入普通的冻干粉,贴上名牌标签后当做高价美容针剂出售的。这让我想起过去几年间,随着医美行业的火爆,因为这类问题被羁押的当事人越来越多。不少家属第一次来找我时都会问:这不就是卖了点贴牌的高仿货吗,把钱退了是不是就没事了?说实话,这种对法律认知的错位,往往是当事人面临的最大风险。
我们先来看一个典型的真实办案场景。前几年,李某通过微信等渠道,进购了大量普通的粉剂和带有“保妥适”、“衡力”等知名品牌标志的包材,自己组装后当做正品肉毒素在朋友圈销售,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在这个阶段,很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这就是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但这只是表面现象,真正的陷阱在更深的地方。经过专业检测,这些被查扣的所谓“肉毒素”产品中,根本不含有肉毒毒素成分。根据我国相关的药品管理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就会被依法认定为假药。也就是说,李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一个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另一个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在法律实务中,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时,法律的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显然,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力度通常要重得多。了解了这个原理,你可能会问:那如果他还卖了别的东西,实际操作中会怎么判?
刚才提到的那个定罪逻辑,我见过不少当事人在上面栽跟头。回到李某的案子,除了假冒的肉毒素,他还同时购进并销售了假冒的知名品牌玻尿酸,这部分的销售金额也有数十万元。很多家属会觉得,反正都是同一批卖出去的医美产品,算在一起整体处罚就行了吧?
这就回到了我们常说的法律定性问题。在法律上,肉毒素和玻尿酸是不能混为一谈的。肉毒素属于药品的范畴,但玻尿酸在现行规定中并不属于药品。既然不是药品,销售假冒玻尿酸的行为,就无法被装进“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筐里。因此,这部分销售行为必须被单独拿出来评价,也就是单独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行为,涉及两个不同属性的产品,最终在法院判决时,往往面临着将两个罪名数罪并罚的局面,整体的刑期压力会显著增加。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我们先聊聊,帮你把整件事理清楚,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从刚才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这类复杂的医美造假案件中,定性往往盘根错节。但只要把每一种涉案产品、每一笔资金流水、每一个组装销售环节都拆解清楚,就能在看似不利的指控中理清脉络。准确界定产品的法律属性,合理剥离不能成立指控的金额,寻找从宽处理的路径,这就是辩护工作的意义所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