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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开设赌场罪,哪些人可以争取不起诉?

2026-05-04

我办过不少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在这类通常被认为是“严打”对象的犯罪里,确实有一部分人,最终能够全身而退。很多家属来找我的时候,都觉得不可思议,但事实是,法律并非一刀切,关键在于当事人处在什么位置,以及做了什么。

从犯还是主犯?法律给了“边缘”角色一条出路

我们先来看看,哪些人是有机会的。在开设赌场的链条中,有各种各样的角色。有的人负责开车接送赌客,有的人在外面望风,还有些人在赌场里面帮忙发发牌、换换筹码,或者做一些简单的记账工作。这些角色,在法律上通常被认为是辅助性的、次要的。

对于这类当事人,我们的辩护思路通常会聚焦于其作用的“从属性”。说白了,就是证明他们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并非核心,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国家的刑事政策,打击的重点始终是赌场的组织者、出资者和主要经营者。对于这些仅仅是“打下手”的人员,尤其是参与时间短、没有直接分赃行为的,法律是留有很大余地的。在我的执业经历中,通过精准定位当事人的角色,我们团队成功为不少这类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或者侦查机关撤案的结果。看到他们拿到那份决定书时松了一口气的表情,我也觉得我们的工作有了价值。

一个致命的误区:拿“股份”和拿工资,天差地别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非常关键,也极容易被忽视的“陷阱”。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会问:“叶律师,他在里面就是个跑腿的,也没拿多少钱,应该问题不大吧?”问题恰恰就出在这个“钱”上。

你拿的是固定工资,还是利润分成?这在法律认定上是天壤之别。我办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王某在赌场里帮忙,干的也是些杂活,但他不是领工资,而是赌场老板给了他一个很小的利润分成比例。他觉得这跟拿工资差不多,甚至有时还不如固定工资多。但在法庭上,这成了他被认定为主犯的关键证据。为什么?因为“分红”或“拿股份”在法律上被视为共同经营行为,意味着你不再是单纯的雇员,而是赌场的“股东”之一,要对赌场的经营后果承担责任。

这背后依据的是最高法院在2014年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很多当事人会说,那个解释不是针对赌博机犯罪的吗?我的案子不是赌博机,也适用吗?是的,完全适用。最高法已经明确,这个规则适用于所有开设赌场的案件。这个细节,是区分罪轻与罪重的分水岭,也是很多没有经验的人会踩进去的坑。它就像一个合同里最不起眼但却最致命的条款。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开设赌场罪中,一个人的角色是“雇员”还是“股东”,这个看似微小的差别,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困境,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性质,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以及是否存在辩护的空间。

总而言之,虽然国家对赌博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涉案人员都会面临同样严重的后果。法律在严厉的同时,也保留了精细和人性的空间。对于那些处于犯罪边缘、情节轻微的当事人来说,机会是存在的。关键在于,你是否能准确地认识到自己的处境,找到那个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定位。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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