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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互联网公司非公受贿案的两个定罪误区

2026-05-03

近期,我们接触了不少科技和互联网公司的刑事案件,案由多半集中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很多当事人坐在我面前时,都会反复念叨一句话:“我真的没有主动帮他谋取利益,怎么就成犯罪了?”这句话背后的困惑,值得仔细聊聊。

纸面上的三个条件与现实的落差

很多因为本地生活服务或内容采购业务被调查的从业者,第一时间都会去查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似乎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是为自己辩解,说自己只是收了点人情往来的礼物,并没有在业务上给对方开绿灯,甚至对方的资质完全是合规的。这种想法很自然,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基于字面意思的辩护思路往往行不通。这背后的原因,在于很多人忽略了法律条文在实际执行中的认定标准。了解了这个落差,你可能会问:那实际操作中,到底看什么?

实践中真正致命的两个认定标准

正如前面提到的误区,很多当事人吃亏就吃亏在把法律想得太机械。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只要查明了两个核心事实,定罪的风险就会急剧上升。第一个是客观上收受了具有相当价值的财物,第二个是提供财物的一方与你的单位存在“业务往来”。这里的“业务往来”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宽泛得多。它不仅包括别人向你的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务,也包括你的公司从对方那里获取利益。更隐蔽的一种情况是,即使双方公司账面上没有任何直接的资金往来,只要在业务流量、资源置换上存在交集,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有业务关系。在互联网行业,有时候一个沟通软件上的简单对接和资源倾斜,就足以坐实这种关系。明白了这一点,很多看似平常的“行业惯例”,其实可能已经踩在了法律的红线上。

从初次接受调查到审查起诉,留给当事人和家属的时间窗口往往并不宽裕。很多能够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节点,往往在大家还在犹豫、猜测的时候就已经错过了。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有多复杂,而是在完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常识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困扰,还不确定眼下的情况到底有多严重,可以先把大致经过告诉我。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我们先聊聊,帮你把整件事理清楚,看看眼下最重要的一步该怎么走。

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指控,恐惧和侥幸都解决不了问题。法律虽然严厉,但也讲究证据的客观呈现。从职务便利的实质界定,到业务往来的底层逻辑,再到涉案数额的准确认定,每一个环节都有剥丝抽茧的辩护空间。看清规则的底线,在规则之内寻找合理的应对路径,这才是面对危机应有的态度。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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