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案卷时,我常看到当事人在笔录里反复辩解:“我当初真的投了钱,这是正常分红”,或者“利息是他自愿给的”。这类略带困惑的表述,让我思考了很久。在涉及职务或经济类犯罪的案件中,很多人对“商业行为”和“权钱交易”的界限存在严重误解。
遇到这类情况,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困惑的是:明明签了合伙协议,也走了转账流水,怎么就被认定为受贿了呢?
这就涉及到一个核心法理:投资收益的本质是风险共担。在团队复盘过的一些案件中,我们经常看到一种操作模式。当事人利用职权帮企业老板拿了工程项目,为了规避风险,安排亲属走个“入股”的过场。相当可观的资金刚打过去,没多久就全额退回了,但后期所谓的“项目利润”却照拿不误。
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没有真实出资、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更不承担市场风险的“分红”,失去了正当性基础。对方之所以愿意让渡利润,本质上看中的是当事人手中的职权。这其实是一张包裹着商业外衣的网,但这只是表面现象,真正的陷阱在更深的地方。
刚才提到的那种“假入股”,很多人后来有了警惕,于是转向了另一种看似更安全、更隐蔽的方式:民间借贷。不少当事人觉得,只要借款事实存在,只要没超过民间借贷的法定最高利率,就算拿了高息也只是违纪违规,不至于触犯刑法。
但实际操作中,如果借款人是当事人的职权管理服务对象,这笔账就算得不一样了。在很多案件里,双方心照不宣,以远超对方同期向其他人借款的最高利率标准来支付利息。表面上看是你情我愿的借贷,实际上,那部分超出的高额利息,就是职权干预的对价。
当权力介入了原本平等的民事关系,那些自作聪明的“合法利息”,在刑事审查中往往会被依法计入受贿数额。了解了这个逻辑,你可能会问:如果已经处于调查边缘,甚至接到了办案人员的电话,实际操作中还有什么关键节点?
说到实际应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一个极其关键的节点,那就是接听办案机关电话的那一刻。很多家属以为,当事人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己走过去配合调查,最后也交代了所有问题,这就理所当然是“自首”,能争取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但法律的认定标准比普通人的理解严苛得多。如果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只是打电话通知去核实,而当事人到案初期出于侥幸心理矢口否认,未及时供述,直到后来经过长时间教育才交代问题。这种情况,在法律上通常只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而非“自首”。虽然“如实供述”也能争取一定的从轻处罚,但相比“自首”,错失的时间窗口,带来的往往是量刑尺度上难以弥补的遗憾。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凭着直觉做应对,走错了第一步。从被有关部门谈话到采取留置措施,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最终走向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很多家属第一次遇到这种事,只是想弄清楚当下面临的具体情况,这很正常。我们可以先聊聊,帮你把整件事理清楚,看看当下最紧要的事情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