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办公室翻看新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解释》,这份文件在杭州法律圈引发了不少讨论。其中最让我在意的是,法律对“旧货翻新”和“假冒装潢”这些灰色地带给出了更明确的界定。在杭州执业十八年,我见过不少做生意的当事人,他们本以为只是在做正常的商业贸易或技术加工,却因为不懂法律边界,一不小心就跨进了刑事犯罪的红线。这份新规定,其实是给这类案件留出了更精准的辩护空间。
很多做二手回收或者维修的朋友常问我,把收来的旧货擦一擦、修一修再卖掉,怎么就成假冒注册商标了?说实话,我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会看的是“商标权穷竭”的问题。简单说,一个正品被卖出后,原厂家对这件货的控制力就变弱了。如果当事人只是对合法回收的正品旧货进行清洁、抛光,或者更换了一些没有商标的电池、屏幕等通用零件,并在卖的时候讲清楚这是“二手翻新机”,那么在法律逻辑上,这通常被视为是对商品功能的恢复,而不是在搞假冒。这种情况下,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并没被破坏,也就很难说构成了犯罪。
但这只是理想状态,真正的陷阱往往在细节里。如果为了卖个好价钱,私自采购了印有品牌标志的后盖替换上去,或者把低配旧款伪装成高配新款并刻上新标志,这性质就变了,法律会认为这是实质上的“重新制造”。我经常跟团队讨论,在这种案子里,我们像拿手术刀一样去拆解翻新工艺是非常关键的。当事人在翻新过程中到底换了哪些零件?有没有私自加印标识?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案子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重罪。我们要做的,就是把这些复杂的操作还原到法律框架下,看它到底有没有达到需要刑法介入的程度。
在商标案件中,还有一个很常见的误区。不少当事人觉得,既然别人都在模仿大牌的包装风格,我跟着做也没事。但实际上,商业装潢和注册商标在法律上是有严格区隔的。很多时候,虽然包装盒的形状、配色、排版跟名牌很像,甚至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但这在民法上可能属于不正当竞争,却不一定能套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紧箍咒”。刑法对这类犯罪的认定是非常严谨的,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完全相同”或“基本无差别”的商标。
比如,有的标识只是字形、读音有点像,但整体视觉印象有明显差异,就像大家常说的“康帅傅”之于“康师傅”。这种“近似”和“相同”之间的差池,就是辩护的重点。在杭州办理这类案件时,我会建议家属和当事人重点关注《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准图样。我们要反对把权利人在实际使用中额外添加的装潢元素混入刑事比对。我们要对比每一个字形、每一处间距,力争把涉案标识定性为“近似”而非“相同”。只要能把定性引向民事或行政违法的层面,当事人的刑事压力就会大大减轻。
说了这么多具体操作,归根结底我们要看一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到底有多大。刑法里有一个被称为“但书”的条款,意思就是说,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在过去的实务中,很多时候只要涉案数额达到了一笔不小的数目,司法机关就容易机械地定罪。随着新解释的出台,我们在辩护中更有了激活这个“休眠条款”的底气。比如在一些涉外代工(OEM)案件中,虽然标识相同,但产品全部出口到国外,根本没有进入国内市场,也没有实际剥夺国内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这时候就可以主张其法益侵害轻微。
还有一类常见的情形,就是极小规模的亲友间定制,或者针对那些长期没人用的“休眠商标”进行贴标。虽然形式上可能触及了立案标准,但如果行为人的动机单纯,也没有造成实际的市场混乱,我们就有空间去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罚。这时候,构建一套证明“危害不大”的证据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调取销售流向证明、分析权利人商标的实际活跃度,甚至积极促成和解获得谅解。在法律的刚性面前,这些实质性的分析就是为了寻找那一抹温情和理性的空间。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家人的行为到底属于哪种性质,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把整件事理清楚,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