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中,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非亲历不可知"。这个词听起来很专业,但它背后藏着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陷阱。
什么意思呢?就是被害人如果描述了一些只有亲身经历才能知道的细节,那她的陈述就被认为很可信。但这个逻辑,真的有看上去那么牢靠吗?
今天我想结合一类案子,跟大家聊聊这个原则到底该怎么用。
先回到这个原则的本来面目。
按照法律规定,要想用"非亲历不可知"来证明被害人的陈述可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陈述里确实包含了一些只有亲历者才知道的细节。第二,必须已经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比如被害人没有被教唆、没有被诱骗、没有被诬告。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但我在实践中看到过一些案子,法院或者办案机关只看第一个条件,只要被害人描述出了细节,就直接认定陈述真实性。说实话,这是对这条规则的滥用。
举个例子,有一起案件,双方都承认见面后发生了接吻、亲胸等亲密行为。这些细节的供述是一致的。这恰恰说明,这些行为是可被知道的,双方都可以描述出来。
但关键的问题是,被害人指控了一段更长、更具体的行为。而这个指控,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支持。体内没有DNA,现场没有瘢痕。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被害人描述了细节就认定其陈述真实,那其实是用言词证据替代了对客观证据的审查。这个思路是有风险的。
我特别想提醒一点:当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对她陈述中细节的审查,需要更加审慎。
很多人觉得,一个小孩子不可能凭空编造出这么具体的性侵细节,所以她说的肯定是真的。
但这是想当然。
未成年人完全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性知识,比如网络、影视作品,或者身边人的谈话。
我在外省某市曾经关注过一个案子。案发是因为孩子夜不归宿被父母发现后报的案。这种背景下,孩子的陈述有没有可能受到父母的影响或引导?这需要认真审查。
法院在审查时,不能因为孩子年龄小,就跳过对"是否存在教唆或影响"这一可能性的排查。
否则,非亲历不可知这条验证规则,就会变成定罪的"万能钥匙"。这把钥匙用错了地方,后果是很严重的。
说了这么多,正确的审查方法到底应该怎么做?
我结合经验总结一下,大体可以分三步:
第一步,验证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她的说法前后是否一致?有没有反复?有没有明显矛盾?
第二步,验证证据的印证性。也就是说,她的陈述有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或者间接证据的支撑?
就拿刚才那个案子来说,被害人指控了插入物的体内情况,但DNA检测结果却是阴性。这个矛盾,需要一个合理、有依据的解释来填补。如果解释不了,那这份陈述的证明力就要打折扣。
第三步,审查陈述是否符合基本的生活经验和逻辑常理。有些细节听起来很具体,但仔细一想,可能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我始终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很重要,但保护不等于忽视证据。尊重被害人的陈述,也不等于无视与它相矛盾的客观证据。
司法公正的基石,永远是证据、逻辑,以及对每一个案件事实的细致考量。不管是哪一方,都不能绕过这个核心。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子本身有多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关键的审查步骤。
如果你或你的亲人正在面临类似的困扰,不确定当前的情况该怎么分析、证据链存在什么突破口,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应该关注的是什么。很多时候,理清思路比盲目着急更有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