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聊一个在办案时经常被问到的问题:很多当事人搞不清楚,什么情况下只是治安拘留,什么情况下会变成刑事犯罪。尤其是涉及组织卖淫这类罪名,判刑和拘留之间,往往只差那么一步。
刚从上虞看守所会见完一个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当事人,回律所的路上,我一直在想这个问题。他的案子不算复杂,但性质比较典型:他组织了几名女性,为客人提供所谓的“口曝”服务。在他看来,自己和那些开休闲店的同行没什么区别,最多罚点款、关几天就出来了。结果等来的却是刑事拘留通知书,罪名是组织卖淫罪。
这类案子我见过很多。一开始,当事人往往觉得自己的行为只是打了法律擦边球,不会出事。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对“组织卖淫”和“一般治安违法”的界定,和普通人理解的不一样。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卖淫嫖娼”,处罚的是个人行为——一个人自己出去找小姐,被抓了,通常是拘留加罚款,顶多再通知家属。这属于行政处罚,不会留案底,也不会蹲监狱。
但一旦事情涉及“组织”——无论是招募、雇佣、容留还是控制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性质就变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明确写了,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
很多当事人最大的误区,就是以为自己的行为属于“个人管理店铺”或者“帮朋友介绍”,不构成组织。但法律看的是实质:你有没有在中间起作用,你有没有安排人,你有没有从中获利。只要有组织行为,不管规模大小,都可能够上刑事犯罪。
回到这位当事人的案子。他在一些社交软件上发布信息,安排几位女性到指定地点为客人提供性服务,自己从中抽成。从法律角度看,这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他的“小生意”,从一开始就不是治安问题,而是刑事问题。
很多当事人还有一个想当然的想法:觉得“口曝”不算真正的卖淫,所以即便被抓,罪名也定不了。这种想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的。
我专门查阅过相关的司法权威意见和裁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卖淫”的定义从不局限于传统的性交行为。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性服务”,包括口译中的口暴、手淫等,在实践中都可能被纳入“卖淫”的范围。
换句话说,你提供什么服务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在组织和控制这种行为,并且靠这个赚钱。这位当事人的案子就是这么定性的。
但这个思路还有一个更深的问题:一旦你做的事被定性为刑事犯罪,那所有参与其中的人,风险都会随之升级。我们团队的办案经验是,很多案子走到审查起诉阶段,连当事人都没想到,自己当初觉得“应该没事”的行为,已经让他在牢里蹲了几个月。
这篇文章不只是写给组织者看的。有不少人觉得,反正我又不是组织方,我就去玩玩,应该没问题吧?
从法律角度看,接受服务的一方——也就是嫖客,同样面临风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行为一旦被查实,六个月内都有追诉期。也就是说,如果你找了小姐提供服务,并且这个事在半年内被公安机关发现了,你一样会被拘留、罚款,通常还会通知你的配偶。
说实话,每次我接待这类案子时,当事人的家属最担心的反而不是老公要关几天,而是那张通知书寄到家里之后,家庭关系会受到怎样的冲击。很多配偶是在接到电话后才知道这件事的,那种情绪上的冲击,有时候比拘留本身还难承受。
所以我经常跟身边的朋友说:别碰嫖娼,不只是因为违法,而是因为这件事一旦暴露,带来的连锁反应是你很难预估的。
像这位当事人,如果他在被抓的第一时间就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而不是还在等治安拘留的通知,那么他至少会在律师会见时,对自己说清楚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但现实中,很多人在审讯室里主动把所有事情交代了一遍,反而坐实了自己的罪名。
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不用急着做决定,但时间窗口确实有限。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