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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无罪辩护的关键在哪里

2026-05-02

我见过不少当事人在拿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时,第一反应是难以置信。明明只是在投标前跟同行聊了几句,或者公司几个关联方都投了同一个项目,怎么一下子就变成了刑事犯罪?很多人觉得这事儿不大,找找关系、花点钱也许就能解决。但事实上,这种侥幸心理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往往让当事人错过最佳辩护时机。

串通投标罪的本质,是行为侵犯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但很多人不清楚的是,行政违规和刑事犯罪之间有一条非常明确的界限。搞混了这条线,就容易把正常的商业行为当成犯罪,或者反过来,把已经构成犯罪的违规操作当成小事一桩。

构成串通投标罪,缺一个要件都不行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认定一个人构成串通投标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主观上有串通的故意、客观上有串通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这三个条件,每一个都是硬指标,缺了一个,司法机关就不能定罪。

先说主观故意。这个"故意"指的是什么呢?必须是当事人明知自己在和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并且积极追求这个结果。如果一个投标人只是和同行交流行业动态、了解市场行情,没有涉及到报价协商、围标安排或者利益如何分配,那么即便最后几家公司的报价很接近,也不能因此就认定他有串通的主观故意。刑法上明确禁止"客观归罪",也就是不能只看表面现象就推断一个人的内心想法。

我遇到过这样一个案子,控方拿了一份会面记录,说当事人和另一家投标公司的负责人碰过头,就认定他们串通了。但我们调取了完整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发现,这些会面就是正常的行业交流,聊的是行业动态和技术问题,完全没有涉及投标报价的任何内容。我们把证据提交上去之后,这个案子就没能继续进行下去了。

客观行为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串通

第二个条件,是必须有客观上的串通行为。比如投标人之间互相商量好报价、内定中标人,或者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起来,泄露标底、提前内定中标结果。这些行为确实违反了招投标规则。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不合规的行为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串通。举个例子,如果几家关联公司都是由同一个实际控制人管理,同时参与同一个项目的投标。表面上看,这好像也是在"串通",因为几家公司的决策很可能是一致的。但如果它们没有实质性地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没有排除其他合法投标人,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况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还有一个常见的情况叫做"补手续型"招投标。什么意思?就是项目已经实际干完了,但是一直没走招投标的程序,后来为了补上这个漏洞,才补了一个招投标的手续。这种情况下,虽然程序上有瑕疵,但因为项目本身对市场秩序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侵害,通常也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没有造成实质损失,很难入罪

第三个条件,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条件——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串通投标罪不是那种"只要做了就构成犯罪"的行为犯,法律上规定了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定罪。什么是情节严重?比如,串通投标的行为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串通投标的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建设的领域。如果没有任何实质损失,没有排除其他合法投标人,甚至项目最终流标了、中标结果都没确定,那就不符合入罪的标准,自然可以争取无罪。

我经常说的一句话是:法律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保护法益。如果一个行为没有对法益造成实质损害,刑法就没必要介入。很多人一听说自己被立案了,就慌了,觉得只能认罪认罚争取从宽。但实际上,很多案子从法律构成要件上看,本身就存在问题。当事人需要做的,不是盲目认罪,而是找专业的刑事律师尽早介入,梳理清楚案件事实,辨明行政违规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拆解控方的证据链。

从我们的办案经验来看,很多控方的证据看似充分,其实漏洞不少。比如缺乏直接证明串通合意的证据,仅凭推断就指控;或者忽视了投标文件之间的关键差异,只因为报价接近就说是串通;再或者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损失,却强行认定情节严重。律师的工作,就是围绕这些漏洞做文章,用专业的法律逻辑说服司法机关,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串通投标罪的案子,只要方向找得对,方法用得恰当,清白是可以维护的。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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