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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参保、挂靠缴社保,到底会不会被认定成诈骗罪?

2026-05-01

前几年,因为“社保扩面”的关系,一些省市对外地劳动者在本地区以挂靠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管得比较松。有公司为了让员工在当地缴不上社保的情况下,也能有个工伤保险,就通过外省某市的人力资源公司代理,帮员工异地参保。后来政策变了,有些地方人社局反过来追究这些公司的责任,罪名直指诈骗罪。

说实话,这类案子这几年并不少见。我见过很多公司负责人,对自己做这件事的法律后果完全没有概念,直到被立案侦查,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摆在我们面前:这种在特定时期、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异地挂靠参保行为,到底构不构成诈骗罪?

问题的核心:相关部门的审核意图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困惑:照理说,材料是假的,比如提供了一份和实际劳动关系不一致的劳动合同,这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吗?单看这一点,确实容易让人往诈骗罪的方向想。

但我们不能只看表面的材料,要看背后的实质。这类案件有一个非常关键的辩点:相关部门是否明知。以我们团队接触过的类似案件为例,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当时人社部门对挂靠参保、异地参保等情形是明确知情的。有些异地参保需要实际用人单位出具证明,但在实际操作中,审核部门有时会主动指导人力资源公司如何“处理”这些材料。

如果相关部门本身就知道这些材料存在“水分”,但仍然允许甚至协助这样操作,那就意味着所谓“欺骗手段”根本不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既然审核人员没有被骗,那么“欺骗手段”这个构成要件就不满足。这一点,是这类案件中的第一道“防火墙”。

核心争议:劳动者有没有参保的资格

另一个经常被忽略的问题,是劳动者本身是否具备参保资格。如果这些人是真实存在、有实际劳动关系的,只是因为所在单位没有在本地为他缴社保,才通过这种方式“补上”,那么这种违规参保带来的后果,是参保单位的错位,而不是资格的骗领。

也就是说,该享受待遇的人,因为没在本地参保,本来可能拿不到工伤保障。通过异地挂靠参保,反而让他拿到了应得的待遇。这种行为,从行政管理角度看确实违规,但它的本质是让劳动者得到了应有的保护,而不是让本不该享受待遇的人骗领了社保基金。这就像一个人没在户口所在地办护照,跑到外省办了,程序上错了,但不代表他在拿假护照行骗。很多办案机关容易忽视这个区别,硬把这当成诈骗。

最关键的堡垒:是否造成实质损失

前面两点如果还不能说服办案机关,第三点才是这类案件真正的“胜负手”。诈骗罪是要看危害后果的,也就是是否造成了财产损失。在异地挂靠参保的案件里,我们要重点审查一个问题:人社部门有没有因为虚假材料而多支付了工伤待遇?

举个例子。我们办过一个类似案子,涉案公司通过挂靠参保,交了三百多万元的社保费用,后来有员工发生真实的工伤,人社部门支付了两百多万元的工伤待遇。从账面上看,社保基金在这个案子里甚至还“盈利”了。这时候,办案机关如果说“你导致本不该支付待遇的地区支付了待遇,造成了损失”,这个逻辑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从国家社保统筹基金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大池子。B地支付了,就代表实际劳动关系所在地A地不用再支付。只要工伤是真实的,待遇的支付就是合理的,社保基金并没有因此产生净损失。不能因为支付主体从一个地区换到了另一个地区,就认定发生了诈骗罪意义上的财产损失。

最后说几句

说到底,这类行为确实存在违规、违法的问题,比如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社保属地管理的规定。但如果它同时满足上面说的三个条件——相关部门知情、劳动者真实有资格参保、没有造成实质损失——那它就不应该被上升到诈骗罪的高度。可以通过行政追缴、清退等方式处理,用刑事手段来指控,既过重了,也不准确。

这类案子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它涉及到政策变化前后的价值选择。今天说这个行为没事,明天可能就换了一套标准。你如果正在经历这种事,或者担心自己过去的一些操作踩了线,不妨先冷静想清楚这三个问题。把它们理清了,离弄清楚自己的处境也就不远了。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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