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贸易链条中有真实货物交易,为什么还会被指控虚开发票?

2026-05-01

很多当事人曾以为,只要有真实的货物、有完整的资金流水、有对应的合同和发票,这样的交易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但实践中,一些案子恰恰是在看似“四流合一”的贸易链条中,被司法机关指控存在税务问题。今天我想结合最近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一、“四流合一”不等于绝对安全,关键要看整体商业逻辑

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刘某,因为在一批有色金属贸易链条中引入了国有背景的甲公司,最终被检察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调查。后来罪名又变更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表面上看,这个贸易链条里每一笔交易都做到了合同、货物、资金和发票的“四流合一”。从乙公司到甲公司,再到丙公司、丁公司,每一环都有对应的仓储交割记录,发票也都按要求开具了。如果单看甲公司这一段的交易,似乎没有问题。

但司法机关的视角往往更远。他们看到的是整条贸易链的起点——周某的上家王某,通过暴力虚开的方式向乙公司提供发票。于是,检察机关认为,甲公司留在链条中,本质上是在为虚开的发票提供一个“合法”的出口,甲公司收取的千分之四的贸易利润,实际上就是出售发票的好处费。



二、合法商业创新与非法的边界,往往在于“交易的本质”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如果每一环节都有真实货物交割,为什么不能认定为真实交易?

这就要回到增值税的本质。增值税是对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增值部分征收的流转税。只要货物确实发生了物理转移,并且在转移过程中产生了增值,那么就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开,反而违法。

在刘某的案子里,铝锭和锌锭确实从乙公司转移到了甲公司的仓储,又从甲公司转移给了丙公司、丁公司。丁公司甚至因为甲公司发票开少了,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补开发票,法院也支持了。这说明丁公司自己都非常明确地认为,他们之间进行的是有真实货物基础的贸易,而不是在买卖发票。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对待商业安排的态度是保持谦抑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必须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商业判断。把一家国有背景的公司放在贸易链条中,可能是为了提高交易的可信度,也可能是为了满足上下游企业的要求——这不是法官事后用非专业判断去替代商业判断的理由。



三、当事人的处境:被卷入整个交易链的当事人,如何保护自己?

刘某最终被认定无罪。法院的核心逻辑在于:其一,主观上没有虚开的故意,不知道上家存在违规操作;其二,自己参与的每一笔交易都做到了四流合一,是合法的贸易行为;其三,千分之四的利润来自于真实的贸易增值,而不是出售发票的好处费。

这个案子给我的启发是:当你或者你的公司在正常经营中被卷入一个复杂贸易链条时,保护自己的第一步是确保你所能掌控的那部分交易——合同、资金、货物、发票——是完整且可追溯的。同时,对于上下游企业的资质和背景,也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当然,一旦发现自己被调查,第一时间保存好所有交易文件、沟通记录、付款凭证,这些都是还原事实的重要依据。在接受调查时,清晰地陈述你在链条中所起到的作用和你所了解的情况,比慌乱地猜测“是不是我做错了什么”要重要得多。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