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广东某法院判了一个案子。一位小学老师,多次在教室里,以哄、骗、吓的手段,把手伸进几个女学生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此外,他还多次在放学后,亲吻另一名女学生的脸颊。这个案子有不少值得琢磨的地方,尤其是他对一名学生“亲脸”的行为,究竟算不算猥亵?法院最终认定,算。而且,在教室里实施猥亵,哪怕利用了讲台的遮挡,也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是加重情节。这个判决的思路,对我们理解类似案件很有参考价值。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亲脸”而已,能严重到哪里去?我接触过的不少案件里,家属甚至当事人自己,有时也会困惑:某个行为到底算不算猥亵?这个案子给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标准:不能只看侵害的身体部位,更要看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法院分析得很清楚,这位老师亲脸的行为,如果单独来看,确实不属于典型的猥亵方式。但结合他长期、多次对多名女学生实施抠摸敏感部位等行为来看,他亲吻脸部,主观上具有强烈的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这根本不是成年人对自己学生喜爱之情的自然流露。所以,必须认定为猥亵犯罪行为。这提醒我们,法律判断不是机械的“此地无银三百两”,而是要把行为放在一个完整的、连续的情节链里去看。光看一个孤立动作,往往看不出本质。
这个案子还涉及另一个核心问题:猥亵一般违法和猥亵犯罪之间的界限在哪里。根据法院裁判要旨,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几个关键因素。首先是侵害的身体部位,其性象征意义是否明显;其次是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再次是猥亵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另外,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的大小、对普通公民羞耻心的冒犯程度,以及行为人是否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大小等,都很重要。举个例子,同样是触碰身体,如果只是短暂、轻微地触碰手臂,且没有其他恶劣情节,可能就属于一般违法。但像本案这样,长期、多次对多名小学女生实施隐秘部位的侵害,并有哄骗、威胁等情节,那毫无疑问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这个区分,在实务中非常关键,但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开始往往搞不清楚,容易把“猥亵”两个字简单化处理。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裁判要点,就是认定教室属于“公共场所”,而且在教室里猥亵,哪怕有讲台等物体的遮挡,只要处于其他学生“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况”,就构成“当众”情节。很多家属会问,教室里有其他学生,但他们没看到,那还算“当众”吗?法院的解答很明确:性侵害行为是否“当众”,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处于其他在场人员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况,而不要求他们实际看到。因为法律之所以把“当众”作为加重情节,是因为这种情形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更严重,社会影响更恶劣。教室是供多数学生使用的空间,本身就有相对的涉众性,属于“公共场所”。在学校这样的环境下,老师利用职务便利和管理学生午休的时机,侵犯未成年学生,这种行为的恶劣程度和预防的必要性,都比一般场合下要高得多。
了解了这些判断标准,如果当事人的情况与此类似,那辩护思路的方向就清晰了。不过,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这个案子的判决,其实也揭示了一个朴素的道理:任何以“满足自己欲望”为目的,去伤害孩子清白和尊严的行为,都不会被轻易放过。法律的眼睛,终究是雪亮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