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翻看一本公安案卷时,一个细节让我停了很久:搜查证上的签发日期,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先用铅笔写了个日期,然后用中性笔描了一遍,但还是能看出下面铅笔的底子。我让助理把这个细节标记出来,因为我知道——这个案子,可能存在搜查程序违法的问题。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搜到了东西,案子就“认了”。但作为刑事律师,我得说一句大实话:程序合法,比搜到什么东西更重要。今天我结合十八年的办案经验,和大家聊聊搜查程序中的那些“暗门”。
前年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涉嫌诈骗,当时身体状况不太好。办案人员上门执行拘留时,顺手就把他整个住所翻了个遍。当事人后来跟我讲:“叶律师,我当时戴着铐子,他们没给我看任何手续,把柜子、抽屉都打开了。我跟他们说,我人都这样了,还能怎么销毁证据?”
这就是典型的不规范搜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搜查必须满足三个前提:第一,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这个层级不是随随便便一个民警就能决定的。第二,执行搜查时要出示搜查证。第三,遇有紧急情况且来不及审批的,才可以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先行搜查,但事后必须在笔录中注明紧急情形。
什么才算“紧急情况”?比如被搜查人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爆炸物,或者正在销毁、转移犯罪证据,或者当场有其他嫌疑人可能逃跑。但我办理的很多案件中,所谓的“紧急情况”往往并不成立。当事人被控制住、身体不便、家中也无其他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仍不持证搜查,程序上就站不住脚。
我做律师这么多年,有个感触:很多程序违法,藏在一张薄薄的纸上。我团队在阅卷时,有个不成文的习惯——把所有搜查证、扣押清单的日期和签名,逐一比对。有没有涂改?有没有时间逻辑矛盾?
比如有的案子,搜查证上的签发日期是搜查当天,但实际搜查时间却在签发之前。还有的,签发日期明显是后来补的,用签字笔描过铅笔痕迹。这种“补手续”的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少见。背后的原因通常是:办案人员事前没有履行审批程序,搜查行为已经做完,回头才想起来要补个手续。
这时候有人可能会说:“就算程序有点瑕疵,但东西确实是搜出来的,人确实犯了罪,这点小事能影响结果吗?”这个想法很普遍,但也正是我特别想澄清的误区。程序正义不是说“让坏人逃脱惩罚”,而是保护每一个人——包括无辜者——不被不当的执法手段波及。如果允许程序被随意突破,今天突破的是搜查证,明天突破的可能是讯问程序,后天突破的可能就是人身保护的底线。
我见过很多家属一进门就问:“叶律师,我家人又没做错什么,他怎么可能犯罪?”情绪可以理解,但从法律角度看,最有价值的往往不是喊冤,而是寻找办案机关在程序上的“失分点”。
程序违法,不等于案件一定被推翻。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量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影响大小、是否属于“无法补正”的情形。但如果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就发现了重大程序瑕疵,比如搜查没有依法审批、关键物证来源不明确,就可以以此为突破口,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甚至要求对案件作出不起诉或从轻处理。
更重要的是,这不仅仅是技术上找漏洞。程序合法证明的是“权力有边界”。当一个办案机关的搜查行为不规范,它后续收集的其他证据,也可能存在问题。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团队在处理每一起案件时,都会把阅卷重点放在“过程”而不是“结果”上——结果能不能推翻,往往取决于过程是否站得住脚。
说了这么多,其实最想对各位讲的一句话是: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在经历刑事调查,不要只知道认命。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了第一步错棋。很多程序节点,尤其是搜查、扣押、查封这些环节,往往就是从“程序细节”里翻盘的开始。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我没见过你的案卷内容,没办法给出一个准确的判断。但如果你现在还在为整件事发愁,不妨先把情况跟我说说,我帮你看看,这个案子里的搜查程序,有没有值得深挖的地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